(一)申請:國內外專利案件之申請(包含說明書撰寫、圖示製作)。
(二)答辯:就相關爭議案件提出答辯。
(三)異議:專利申請案在主管機關審查、公告後,於公告期間如認專利核准不當,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。【註:本制度已廢除】
(四)舉發:對於專利權之取得,認為有違反專利法之規定,得向智慧財產局檢舉,使之重新審查,撤銷已取得的專利權。
(五)行政救濟:
1. 不服專利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,得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訴願。
2. 專利申請人、異議人或舉發人,對於專利案件之行政處分有所不服,經提出訴願程序,仍不服者,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(六)專利權侵害救濟:
1. 防止、排除侵害;
2. 製作侵害分析報告。
(七)專利權讓與、授權:辦理專利權之讓與、授權。
(八)質權設定:辦理專利權之質權設定。
(九)調查、諮詢:辦理專利權相關事項的調查及法律諮詢服務。
(十)專利商品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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